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如何代办出售者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如何代办出售者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第5号公告,资源回收企业代办出售者经营所得个税需按“事前征得同意一开票预缴税费一次月报送报表一配合年度汇算”的流程操作,具体步骤如下:
1、事前征得出售者同意:企业首次向自然人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必须就代办经营所得个税等税费事项征得对方同意,并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若出售者不同意,企业不能为其反向开票,此时出售者可自行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2、开票时按比例代办预缴:反向开票环节,企业要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5%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
税,为出售者代办预缴手续。比如开具不含税金额20万元的发票,需代办预缴的个税就是200000x0.5%=1000元。这笔预缴税款会随对应的交易款项结算,企业需做好税费与货款的核算区分。
3、次月申报期内报送报表并缴税:企业需在反向开票的次月申报期内,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委托代办申报(资源回收反向开票企业适用)“模块,填报并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报表中要明确标注代办个税的明细,包括出售者身份信息、开票金额、预缴个税金额等,同时按报表核算的金额足额缴纳代办的个税,未按时缴纳的会被暂停反向开票资格,并需补缴税费及滞纳金。
4、配合出售者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出售者需在反向开票次年3月31日前,自行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企业要主动向出售者提供反向开票的金额、已预缴个税等完整信息,方便其核算税款。若出售者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按“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结合经营所得税率表多退少补;若无法准确核算,税务机关会按商业行业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并进行多退少补。
此外,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时会预填反向开票金额、已预缴税款等信息,企业前期报送的代办税费明细会作为预填数据的重要来源,因此需确保报送信息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