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制度
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制度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制度,这是个税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重要设计,也是税制改革的核心成果之一。在征收模式上,该制度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这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则仍按分类方式单独计税。在扣除规则上,除每年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外,还设置了专项附加扣除,涵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等多个项目,充分考虑了不同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差异,体现了税收的实质公平。例如两个年收入相同的纳税人,一个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另一个无相关负担,前者可通过专项附加扣除减少应纳税额。此外,该制度还建立了年度汇算清缴机制,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需汇总全年收入和扣除项目,多退少补税款。这种制度设计既避免了分类征收下不同所得税负不均的问题,又通过综合计算和精准扣除,实现了量能课税,有效调节了收入分配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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