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用于研发活动,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若用于研发活动,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用于研发活动,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取决于政府补助是否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两种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差异显著,具体如下:
1.政府补助认定为不征税收入时,对应研发费用不可加计扣除若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会被认定为不征税收入:一是有明确专项用途的拨付文件;二是拨付部门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三是企业对资金及对应支出单独核算。此时这部分补助用于研发形成的费用,既不能税前扣除,也无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比如企业获100万元此类补助用于研发,会计上计入研发费用的,需先调增该100万元费用,再以扣除这100万元后的研发费用余额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2.政府补助为应税收入时,对应研发费用可正常加计扣除若政府补助未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或企业主动选择将其作为应税收入处理,那么用该补助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的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不过具体计算基数要结合会计核算方式调整:采用“总额法”核算时,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确认,可直接以此为基数计算加计扣除;采用“净额法”核算时,政府补助会冲减研发费用,企业需先做纳税调整,将冲减的费用调增后,再以调整后的金额作为加计扣除基数,避免因会计处理导致优惠享受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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