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建筑行业?
建筑行业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以下是具体介绍:
增值税优惠:
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或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 3% 征收率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项目,或未取得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项目。
特定业务计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跨区域预缴: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 3% 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若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则不适用上述预缴规定。
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 在税前摊销。
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其他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