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清缴都需要进行申报
所得税汇算清缴并非所有纳税人都需要进行申报,以下是具体情况:
需要进行申报的主体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 12 万元且需要补税超过 400 元的纳税人;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纳税人。需要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 表)》。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分别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报送经营所得 B 表),再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 表)》。
无需进行申报的情况
除上述需要申报的情况外,其他纳税人无需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例如,个人所得税中综合所得收入未超过 12 万元,或虽超过 12 万元但补税金额不超过 400 元,以及年度已预缴税额等于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无需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此外,企业所得税中实行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也无需进行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