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个体户需要进行核定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体户有以下情形时,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如一些经营规模极小、业务简单的个体户,可能没有设置账簿的必要和能力,税务机关会对其采用核定征收。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个体户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税务机关无法通过查账来确定其应纳税额,只能核定征收。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依据正常的账目资料进行征税,只能核定应纳税额。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许多个体户在经营中存在难以取得合规发票、成本难以准确核算等情况,导致账目混乱,难以通过查账征收准确计税,适合核定征收,像餐饮、零售、服务等行业的个体户经常出现这种情况。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个体户不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经营和纳税情况,只能核定征收。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如果个体户申报的应纳税额与同行业、同规模的其他个体户相比明显偏低,且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证明,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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