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满足哪些申报条件
个体工商户享受不同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条件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税收优惠政策的申报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可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
“六税两费” 减半征收: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个体工商户可享受 “六税两费” 减半征收优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从事 “四业” 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取得的 “四业” 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地方性 “双免” 政策:业务真实,做到三流或者四流一致;注册在税收扶持园区内;年开票量不超过 120 万,月开票量不超过 10 万,且只开具普票,可享受增值税和个税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