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增值税方面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可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
应纳税所得额减半征收: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税费减免: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税两费” 方面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这些税种的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地方性双免政策
部分税收扶持园区有双免政策,个体工商户需满足注册在税收扶持园区内、年开票量不超过 120 万、月开票量不超过 10 万且只开具普票,同时保证业务真实,三流或者四流一致,可享受增值税和个税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