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出资的最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出资方式:明确股权、债权等可作为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期限
五年最长认缴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最低限额及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过渡期规定:对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新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逐步调整至五年期限以内。国务院规定设置三年过渡期,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进行调整。
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降低了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扩展了适用范围和行权主体。
逾期出资责任及股东失权
催缴与宽限期:公司董事会应对股东出资情况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应发出书面催缴书,可载明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
失权通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发出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股权处理: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异议处理: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后的出资义务
受让人义务: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情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