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有什么区别?
定期定额征收和查账征收主要有以下区别:
定义
定期定额征收: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也称 “查账计征” 或 “自报查账”,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适用对象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等。
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财务制度较为完善的企业等。
计税依据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等因素,核定其一定期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应纳税额。在核定期限内税额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定额税款应及时调整。
查账征收: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为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直接计算法下,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间接计算法下,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总额 ± 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申报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可采取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同时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一般情况下,不达起征点的双定户,税务机关采用批量申报形式进行申报;达起征点且签署三方扣款协议的双定户,系统进行统一申报扣款;双定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还需向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
查账征收:纳税人需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纳税申报。
税务管理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管理相对简便,主要是对其定额的核定和调整进行管理。在定额执行期间,税务机关一般不进行日常的税务检查,但如果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会进行相应的处理。
查账征收:要求纳税人有完善的会计体系和规范的财务管理流程,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财务账簿、凭证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核实其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发现纳税人有偷税、漏税等行为,会依法进行处罚。
税负情况
定期定额征收:税负相对固定,只要纳税人的经营额不超过核定的定额,其税负一般不会发生变化。但如果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可能需要补缴税款。
查账征收:税负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计算,经营状况好、利润高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高;经营状况差、亏损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低甚至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