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游业涉税小知识
旅游业涉及的税收知识如下: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 6%;小规模纳税人在特定期间为 3%,2023-2027 年期间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 “文化体育服务” 缴纳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基础,基本税率为 7%,2023-2027 年期间减半征收。
教育费附加:通常基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税率为 3%,2023-2027 年期间减半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一般基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税率为 2%,2023-2027 年期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旅游服务公司的利润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 25%。小型微利企业 2023-2027 年期间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如果旅游企业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法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为 5% 至 35% 的超额累进税率。2023-2027 年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以及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一些门票收入可免征增值税,具体如下: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需注意,税收政策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的优惠政策和适用条件应以当地最新的规定和实际执行为准。旅游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通知,或咨询专业税务人士,以确保充分享受适用的税收优惠,并依法依规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要保证业务的真实性,避免任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