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优惠政策
近期有一些重要的税费优惠政策,以下是相关介绍:
房地产市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契税方面: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政策将现行享受 1% 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 90 平方米提高到 140 平方米。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 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 的税率征收契税。
增值税方面: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在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与全国其他地区适用统一的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原针对这 4 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
税务总局将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 0.5 个百分点。调整后,东部地区为 1.5%,中部和东北地区为 1%,西部地区为 0.5%。并且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的城市,对纳税人建造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 的普通标准住宅,继续实施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 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年到第三年可以免缴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节能环保、沼气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等行业的投资经营所得,可享受该优惠。不过,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内部自建自用项目不能享受此政策。
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在增值税方面,月销售额不超过一定标准(通常为 10 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定额度(目前的标准是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较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摊销。这一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方面。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例如,纳税人有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每个子女每月可以扣除一定金额的教育费用;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一定标准定额扣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