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是详细解释:
与增值税、消费税挂钩
这意味着城建税的计税基础紧密依赖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缴纳情况。只要企业或个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了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并且实际缴纳了这两种税款,就需要以此为基础计算缴纳城建税。例如,一家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缴纳了增值税,或者一家餐饮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如白酒)缴纳了消费税,那么这些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就是计算城建税的依据。
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为了更合理地确定计税依据,当纳税人存在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情况时,需要在计算城建税时扣除这部分金额。例如,企业之前有大量的进项税额留抵,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收到了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税额,那么在后续计算城建税时,要将这部分退还的金额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扣除,以新的、更准确的计税依据来计算城建税。
特殊情况说明
对于进口货物,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因为进口环节的税收征管和国内环节有所不同,且进口产品在进口时并没有享受国内城市建设等相关服务,所以这部分代征税款不计入城建税计税依据。
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这是因为城建税是用于城市建设等国内事务的资金来源,出口产品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是考虑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等因素,与国内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使用方向不同,所以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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