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税种。以下是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一些主要信息: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 1%。
征免规定:
免征情形: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特定政策)等。
不予退还情形: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 “二税” 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 “二税” 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征收管理: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总之,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为城市公共事业和设施提供资金支持而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并及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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