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下是一些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国家规定的特定用途土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这里的 “直接用于” 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例如,农村的农田、果园、牧场、鱼塘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政策支持的特定项目用地:
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3 年第 70 号提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用地。纳税人享受此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与公共服务相关的用地: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这些单位是为国家和人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国家稳定的重要机构,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保障其正常运转和履行职责。例如,政府办公大楼、军队营房等所占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科研机构等由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保证这些单位能够正常开展教育、医疗、科研等公共服务活动。
因特殊情况或政策扶持的用地:
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批准后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房产、土地闲置不用的企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房产土地不能使用的,在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时期的优惠政策:
在一些特定时期,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扶持特定行业或应对特殊情况,会出台阶段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例如,过去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部分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在特定时间段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需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征范围和条件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和补充。纳税人在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