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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不同?

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存在以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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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


  行为对象:针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征税。也就是说,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与该土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并转让且有收入的情况才在征税范围内。如果只转让非国有土地,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国有土地的出让行为,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情形:


  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存量房地产买卖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


  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的情况要征收土地增值税;而抵押期内不发生权属转让则不征。


  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但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要征收土地增值税,而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区域对象:其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且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行为:只要在上述规定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无论其使用土地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居住还是其他用途。但是,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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