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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什么区别?

2024-10-22 税种知识 7936 作者:税百科一黄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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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存在以下区别: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主体范围: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


  行为条件:必须是实施了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并且从中取得了收入,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只是单纯持有土地或地上建筑物,没有发生转让行为,或者虽然发生了转让行为但没有取得收入,就不成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例如,房地产企业转让开发的房产项目、个人转让自有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这些转让行为的主体就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而对于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由于没有取得收入,所以转让方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主体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同样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行为条件:只要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就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考虑是否对土地进行了转让或者是否取得了相关收入。例如,企业在城市的工业园区内拥有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厂房,即使该厂房没有对外出租或出售,企业也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在县城拥有一块宅基地用于自住,同样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殊情况: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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