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区别?
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多方面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针对的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在交易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征税,比如房地产企业转让开发的房产项目、个人转让自有的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等。如果是单纯的土地出租、抵押等行为,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让,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其关注的是对土地的使用行为征税,只要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使用土地,就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不论土地是否发生了转让或者是否有增值。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 =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 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一般情况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税率形式: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根据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按照不同的档次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率越高,适用的税率越高,税负也越重。例如,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的部分,税率为 30%;增值额超过 200% 的部分,税率为 60%。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从量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1.5 元至 30 元;中等城市为 1.2 元至 24 元;小城市为 0.9 元至 18 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 0.6 元至 12 元。
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在每次发生房地产转让时进行征收,按次缴纳。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 7 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作用和目的:
土地增值税:主要目的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的调控,抑制土地投机和炒卖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同时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作用是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将土地占用的无偿性变为有偿性,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充实地方财政,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