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以下是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主要信息: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共同纳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的土地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税率:实行从量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应缴纳的税额。具体标准为:
大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1.5 元至 30 元;
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1.2 元至 24 元;
小城市: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0.9 元至 18 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年税额为 0.6 元至 12 元。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 5 年至 10 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也可享受免税优惠。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地方税种,对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调节土地级差收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