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车辆
乘用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含)的汽车。
商用车:包括客车(核定载客人数 9 人以上,包括电车)和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如消防车、救险车等)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如装载机、平地机等)。
摩托车。
船舶
机动船舶: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气垫船等。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三、计税依据和税率
计税依据
车辆:乘用车、商用车客车、摩托车以 “辆” 为计税依据;商用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 “整备质量每吨” 为计税依据。
船舶:机动船舶以 “净吨位每吨” 为计税依据;拖船、非机动驳船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 50% 计算,计税依据也是 “净吨位每吨”。
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不同类型的车船适用不同的年税额标准。例如,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不同划分了 7 个档次,从 1.0 升(含)以下的每辆每年 60 - 360 元不等,到 4.0 升以上的每辆每年 3600 - 5400 元不等;商用车客车每辆每年 480 - 1440 元,货车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 16 - 120 元等。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四、税收优惠
法定免税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这些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
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这包括军队、武警部队用于军事目的的各种车船。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任务的车辆和船舶。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特定减免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例如,对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免征车船税;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给予减免税。
五、纳税期限和申报缴纳方式
纳税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申报缴纳方式
自行申报:纳税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代收代缴: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一并缴纳车船税;如果已经自行申报缴纳了车船税的,应当提供完税凭证。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车船税税款信息,作为代收代缴税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