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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2024-10-13 税种知识 7957 作者:税百科一黄主编

  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如下:一、总公司纳税地点总公司通常以其机构所在地为增值税纳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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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总公司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应在其注册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例如,一家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朝阳区,那么它通常就在朝阳区的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总公司的经营活动如果涉及跨地区提供应税服务或销售货物,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服务发生地或货物销售地预缴一部分增值税,但最终的汇总申报一般仍在总公司机构所在地进行。比如,总公司在北京,在上海有一个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能需要在上海预缴部分增值税,但期末汇总计算应纳税额后,在北京进行申报并对预缴税款进行抵减。

  

  二、分公司纳税地点分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以其经营所在地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在其所在地进行增值税的独立申报缴纳。例如,总公司在广州,其在深圳的分公司独立核算,那么深圳分公司就在深圳当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分公司是非独立核算的,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区可能允许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也有一些地区要求分公司在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由总公司汇总申报时进行抵减。具体情况要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对于一些连锁经营的企业,可能存在统一核算、统一配送货物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经批准后,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各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申报纳税。例如,某连锁超市企业,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实行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总公司统一进行增值税申报纳税,各分公司不再单独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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