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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4-10-18 税种知识 8406 作者:税百科一黄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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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如下:1. 判定是否为境外所得: 一般情况: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3号公告,以下9种情况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说明:判断一笔收入是否属于境外所得,需要综合考虑个人在境外的活动和收入来源,并参考国际通行惯例以及相关税收协定的规定。


  2. 计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经营所得: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其他分类所得: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3. 确定抵免限额: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的计算方式为: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4. 申报纳税: 申报时间: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申报地点: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 提交相关凭证: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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