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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4-10-18 税种知识 9697 作者:税百科一黄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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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一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1. 特定收入项目类: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需符合规定标准)、误餐补助(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按规定标准领取的)。


  福利费(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因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属于免税的福利费。


  救济金、抚恤金: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性质的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生育津贴: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 社会保障类:1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3. 特殊群体或职业相关类: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退休费、离休费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军人的此类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此外,军队干部的一些特定补贴、津贴也属于免税项目,如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等多项补贴。


  远洋船员相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 183 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 外交及国际组织相关类:外交人员所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税。


  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5. 特定财产交易或转移类: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个人所得税。


   夫妻间财产相关: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产分割免征个人所得税。


  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赠与:部分地区规定,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具体执行可能因地区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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