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后,可能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 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规定比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比如,某地区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为 1.6%,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为 100 人,当地年平均工资为 8 万元。若该单位安排了 1 名残疾人就业,其残疾人就业比例为 1%,计算得出应缴费额原本为 4.8 万元((100×1.6% - 1)×8 万元),享受该优惠政策后,只需缴纳 2.4 万元。 - 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 1%以下:按规定应缴费额的 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特定规模企业免征政策:在职职工人数在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对于小型企业或初创企业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优惠政策,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3. 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 - 增值税即征即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5 人,可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