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一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1. 特定奖金类: - 省级及以上单位颁发的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例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符合规定的见义勇为奖金:经相关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所获得的奖金,通常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以鼓励和表彰这种正义行为。 2. 债券利息类: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为了鼓励民众支持国家的债券发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 3. 补贴津贴类: - **国务院规定的特殊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等,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特定性质的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需符合相关规定标准)等不征税。但需注意,如果单位以误餐补助等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不符合规定标准,则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 **救济性款项**: - **民政部门发放的救济金**: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 **单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属于福利费性质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5. **保险赔款类**: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例如,某人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获得的保险公司理赔款,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6. **军人相关费用类**: - **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以保障军人在退役后的生活和就业过渡。 - **军队干部的特定补贴**: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等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等暂不征税。 7. **安家费、离退休费用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8. **外交人员所得类**: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9. **与国际协议相关类**: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其他特殊情况类**: -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生育津贴**: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