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的纳税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的纳税期限规定会因地区而异,一般有以下常见情况: 1. **常规纳税申报期限**: - **按年申报**:有的地区规定定额执行期为一年,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需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申报。例如江西省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就执行期内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 **按季申报**:部分地区对于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比如山东省规定,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缴费)的相关税费,原则上按季申报。 - **按月申报**: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额大小等因素核定其按月申报纳税。 2. **特殊情况申报期限**: - **经营额超过定额一定比例**: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不同地区对于超过定额的比例标准以及申报期限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河北省规定,当期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申报;深圳市规定,当期经营额超过定额30%的,需按规定申报。 - **简并征期**: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对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