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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方案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有哪些?

2024-09-11 税种知识 6189 作者:税百科一黄主编
以下是筹划方案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影响: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方面


  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转换

  • 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当企业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如果选择转为一般纳税人,在进项税额充足且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额可能会降低。例如,某企业原本是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为 500 万元(不含税),征收率为 3%,应纳税额为 15 万元。转为一般纳税人后,适用税率为 13%,假设其可抵扣进项税额为 40 万元,销项税额为 65 万元(500×13%),则应纳税额为 25 万元,看似增加了,但如果进项税额达到 60 万元,应纳税额则变为 5 万元,低于小规模纳税人时的纳税额。

  • 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税收政策,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比如,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且业务规模不大,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按照较低的征收率计税,可能会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业务分拆与合并方面


  1. 业务分拆
  • 兼营不同税率业务分拆: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业务,将其分拆后分别核算销售额,可以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从而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例如,某企业既销售货物(税率 13%)又提供服务(税率 6%),若未分拆前总销售额为 1000 万元,其中货物销售额 600 万元,服务销售额 400 万元,统一按 13% 计税,应纳税额为 130 万元;分拆后货物应纳税额 78 万元(600×13%),服务应纳税额 24 万元(400×6%),总共应纳税 102 万元,降低了应纳税额。

  • 免税与应税业务分拆:对于同时经营免税业务和应税业务的企业,将两者分拆核算,能确保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被转出,减少应税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比如,某企业同时经营免税农产品销售和应税货物销售,若未分拆,用于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可能需要转出,增加应税货物的税负;分拆后可避免这种情况。

  • 业务合并
    • 关联企业业务合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合并,如果能优化供应链和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降低整体增值税应纳税额。例如,一家生产企业和一家销售企业为关联企业,生产企业生产产品销售给销售企业,再由销售企业对外销售。若将两者业务合并,减少中间销售环节,可降低因中间环节增值而产生的增值税。


    三、采购环节方面


    1. 供应商选择
    • 不同纳税人供应商影响: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可获得税率较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降低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可能提供税率较低的发票或者无法提供专用发票。例如,采购 100 万元货物,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可获得 13 万元进项税额(100×13%),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税率 3%)可能仅获得 3 万元进项税额(100×3%),若销项税额不变,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可使应纳税额降低。

    • 价格与进项税额综合考量:虽然小规模供应商价格可能较低,但要综合考虑价格和进项税额的影响。如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货物价格为 110 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 14.3 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价格为 100 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 3 万元,需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计算哪种选择对增值税应纳税额更有利。

  • 采购时间安排
    • 税率变动期间采购:在增值税税率变动期间,合理安排采购时间可以影响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例如,在税率从 16% 降至 13% 的过渡阶段,如果预计在税率调整后才使用相关物资,可以推迟采购,以享受较低税率带来的进项税额减少的好处,从而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


    四、销售环节方面


    1. 销售方式选择
    • 折扣销售:折扣销售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降低应纳税额。例如,商品原价 1000 元,折扣 200 元,按折扣后销售额 800 元计税,可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

    • 以旧换新与还本销售: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这可能会增加应纳税额。还本销售方式下,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也会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企业在选择销售方式时需考虑这些因素对增值税的影响。

  • 结算方式选择
    • 分期收款销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约定收款日期来调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例如,将一笔大额销售的收款期分在多个期间,避免集中在一个期间产生大量销项税额而导致应纳税额过高。

    • 预收货款销售: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可以根据生产进度和资金状况合理安排预收货款时间,以优化增值税应纳税额在各期间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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