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期间产生的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如下:
确认资产损失的范围23:
债权投资损失: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 3 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等情况下,企业的债权投资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5。
股权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关闭、解散等,导致企业的股权投资无法收回的部分,可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文件、股权证明、投资合同等相关资料。
固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在清算期间发生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损失,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需提供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残值、损失情况说明、相关的鉴定报告(如有必要)等证据材料。
存货损失:存货在清算过程中因变质、过期、毁损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符合条件的可以扣除。需提供存货的采购发票、入库单、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等资料。
无形资产损失:如果无形资产在清算期间因技术淘汰、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价值减损或无法使用,可确认资产损失,但要提供相关的评估报告、技术鉴定等证明材料。
现金损失: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可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现金损失应依据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证据材料确认。如果涉及刑事犯罪,还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若是金融机构出具假币收缴证明导致的损失,也应以此为依据15。
存款损失: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金融机构破产或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等进行确认。若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1。
资产损失的申报与扣除方式5:
申报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5 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扣除时间: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23。
审批要求(部分情况适用):对于一些金额较大或情况较为复杂的资产损失,可能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和审批。例如,企业的大额应收账款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等,具体要求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23。
总之,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资产损失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申报方式和扣除时间等进行税务处理,确保合法合规地减少企业的税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