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是指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总称,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例如,每月的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岗位津贴等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取得的所得。比如,个人利用业余时间提供设计服务、翻译服务、演出服务等获得的报酬。
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等。例如,个体工商户从事商品销售、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利润;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加工等业务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个人在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持有股票获得的股息和红利等。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例如,个人出租住房获得的租金收入;出租商业店铺取得的租金等。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比如,个人转让股票、房产等财产获得的差价收入。
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例如,购买彩票中奖获得的奖金;参加抽奖活动获得的奖品等。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1 | 不超过 36000 元的部分 | 3 |
2 | 超过 36000 元至 144000 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 144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 300000 元至 420000 元的部分 | 25 |
5 | 超过 420000 元至 660000 元的部分 | 30 |
6 | 超过 660000 元至 960000 元的部分 | 35 |
7 | 超过 960000 元的部分 | 45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1 | 不超过 30000 元的部分 | 5 |
2 | 超过 30000 元至 90000 元的部分 | 10 |
3 | 超过 90000 元至 300000 元的部分 | 20 |
4 | 超过 300000 元至 500000 元的部分 | 30 |
5 | 超过 500000 元的部分 | 35 |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收入额 - 6 万元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全额计入收入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等。
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收入总额 - 成本 - 费用 - 损失。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额 = 每次收入额 × 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物质生产、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征税对象为该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征税对象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