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一下个体户的优惠政策
个体户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税收优惠
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 年内免征增值税。
减征增值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减半征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且可与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叠加享受。
特定群体免征:从事 “四业”(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 “四业” 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预征个人所得税: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费
“六税两费” 减半征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其他方面优惠
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会为个体户提供诸如租金减免、场地支持、创业培训、融资支持等方面的优惠和便利,帮助个体户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营能力,解决资金难题。例如部分地区对入驻特定创业园区的个体户给予一定期限的租金减免,或者组织免费的创业技能培训课程等。